问题 | 离婚男方不让女方探视怎么办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民法典》明确规定,离婚之后,那些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拥有探望子女的法定权利,而另一方则负有协助的义务。
倘若男方拒绝让女方探视子女,女方首先应当心平气和地与男方进行友好协商。 在协商过程中,要详细地明确探视的具体时间, 若双方协商无果,女方则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男方履行协助探视的义务。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综合考虑各种具体情况,像子女自身的意愿,他们是更希望与母亲多相处,还是对探视有其他想法;还有双方的生活状况,是否存在一些实际困难影响探视等。 然后,法院会依据这些情况作出合理的判决。 同时,女方在行使探视权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方式方法。 不能因为急于见到子女而给子女带来惊吓或者不良影响,要以温和、恰当的方式与子女相处,确保探视活动对子女的成长有益,从而维护好与子女之间的良好亲子关系。 总之,女方应当依法积极维护自己的探视权,让子女在离异的家庭环境中也能感受到父母的关爱。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离婚后,小李拒绝让小朱探视子女。小朱先与小李协商探视时间、地点和方式等,但协商无果。小朱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小李履行协助探视义务,争议点在于小李认为小朱探视方式可能对孩子不利,拒绝配合。 案情分析: 1、根据《民法典》,小朱作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法定探视权,小李负有协助义务,其拒绝行为缺乏法律依据。 2、法院会综合考虑子女意愿及双方生活状况等因素判决,若小朱能以温和、恰当方式探视且对子女成长有益,小李应予以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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