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不用给抚养费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通常情况下,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是需要支付抚养费的,这是保障子女正常生活和成长的必要措施。
不过,也有一些特殊情形下,可能出现不支付或者暂停支付抚养费的情况,下面来具体了解一下: 1.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 当夫妻双方决定离婚时,会就诸多事项进行协商,其中就包括子女抚养费的问题。 如果双方经过充分沟通和协商后,达成了一方不支付抚养费,而由另一方独自承担子女全部抚养费用的协议,并且这个协议不会对子女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2.存在特殊客观情况: 有些时候,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可能会因为一些特殊原因而无法支付。 例如,给付方长期患病,身体状况不佳,无法正常工作赚取收入,同时又没有其他的经济来源,在这种情况下,确实没有能力按照原来协议或者法院判决确定的数额来给付抚养费;又或者给付方因为犯罪而被收监改造,在服刑期间失去了经济收入的能力,也就无力给付抚养费。 在这些情况下,给付方可以通过与对方协商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暂停支付抚养费。 需要强调的是,即使存在不支付抚养费的情况,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始终是存在的。 而且,如果日后情况发生了变化,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离婚,约定小李不支付抚养费,由小朱独自抚养孩子。后小朱以孩子成长开销大为由要求小李支付抚养费。此外,小胡因犯罪服刑失去收入,暂停支付孩子抚养费,刑满释放后有收入了,前妻小静要求其补付抚养费,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和小李当初协商一致小李不支付抚养费,且未损害孩子权益,该约定有效。但后续孩子成长开销变化,若影响孩子基本需求,小朱可要求小李支付必要费用。 2、小胡服刑期间无力支付抚养费符合特殊客观情况,暂停支付合理。刑满释放后有收入了,小静要求补付,从保障孩子权益角度,小胡应支付必要抚养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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