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协议可以不给探视权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离婚协议中不能剥夺一方的探视权,以下为你展开阐述:
一、法律层面的明确规定 我国《民法典》在婚姻家庭编中对探视权有清晰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依法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而另一方则负有协助的义务。 这一规定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天然的血缘关系和情感纽带设立的。 探视权的存在,是为了保障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够与子女保持正常的情感联系和交流,让子女在成长过程中依然能感受到来自父母双方的关爱。 例如,孩子在成长的重要时刻,如生日、毕业典礼等,不直接抚养的一方有权参与,这对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二、协议效力的相关说明 离婚协议中关于探视权的约定必须遵循法律规定。 若协议中约定一方不享有探视权,这样的约定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即使双方当时达成了这样的协议内容,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后续依然可以依据法律主张自己的探视权。 因为法律赋予的探视权是不能通过私下协议随意剥夺的。 三、特殊情况的具体分析 只有在极为特殊的情况下,比如一方存在严重的暴力倾向、传染性疾病等,其探视行为可能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时,经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判决,才可以对探视权进行一定的限制或者暂时中止。 但需要明确的是,这并不等同于彻底剥夺其探视权,一旦相关不利因素消除,探视权通常会恢复。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协议离婚,约定小李因工作繁忙放弃对子女的探视权。后小李工作稳定,要求行使探视权,小朱以离婚协议为由拒绝,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小朱与小李的离婚协议中剥夺小李探视权的约定,违反法律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2、除非小李存在严重暴力倾向、传染性疾病等特殊情况,经法院审理判决才可对其探视权进行限制或暂时中止。本案中小李仅是工作繁忙,不存在相关不利因素,其探视权应得到保障,小朱应协助小李行使探视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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