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继承财产要承担多少债务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继承财产时债务承担问题,具体情况如下:
一、限定继承原则 限定继承原则是继承财产时债务承担的重要规则。 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是以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来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的。 比如说,当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经评估价值为100万元,而其生前遗留的债务为80万元时,继承人只需在这100万元遗产的范围内承担80万元的债务即可。 倘若被继承人的债务高达120万元,超出了遗产的实际价值,那么继承人也只需承担100万元,对于超出遗产价值的那20万元债务,继承人无需进行偿还。 这一原则充分考虑了继承人的权益,避免其因被继承人的高额债务而承受不合理的负担。 二、特殊情况 当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时,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就可以不必承担清偿责任。 因为放弃继承意味着继承人不享有遗产的权益,相应地,也就无需承担与遗产相关的债务义务。 三、连带责任 在存在多个继承人的情况下,他们通常需要在各自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这意味着债权人有权向任何一个继承人主张债权。 例如,债权人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位继承人要求偿还全部债务。 而该继承人在清偿债务后,有权在其他继承人应承担的份额内进行追偿,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去世后留下价值100万遗产,生前债务120万。其有两个继承人小李和小胡,小李想按限定继承原则只承担100万债务,小胡却想放弃继承。债权人向小李主张全部债务偿还,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限定继承原则,小李只需在100万遗产范围内承担债务,超出遗产价值的20万无需偿还,这是为保护继承人合理权益。 2、小胡若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就不必承担清偿责任,因放弃继承即不享有遗产权益,也就无需担债。 3、小李和小胡在各自继承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小李清偿全部债务后,有权向小胡追偿其应承担份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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