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继承权有谁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房产继承权的主体主要分为以下几类,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一、法定继承人 法定继承人在房产继承中有着明确的顺序规定。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以及父母。 这里所说的子女,涵盖范围较为广泛,不仅包括婚生子女,即通过合法婚姻关系生育的子女;还包括非婚生子女,他们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养子女,通过合法收养程序建立收养关系的子女;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而父母同样包括生父母、养父母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当继承开始时,首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房产。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通常情况下,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存在时,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与继承。 只有当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房产时,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二、遗嘱继承人 被继承人有权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自主指定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来继承自己的房产。 这种方式体现了被继承人对自身财产处置的意愿。 三、受遗赠人 除了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外,被继承人还可以通过遗嘱将房产赠与特定主体。 这些主体包括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他们作为受遗赠人,依法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案情回顾: 小朱去世后留下一套房产,其法定继承人有配偶小李、非婚生子女小胡,还有兄弟姐妹小静等。小朱生前立遗嘱指定房产由小胡继承,此外还在遗嘱中表示将部分房产赠与朋友小丽。争议点在于该房产究竟应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还是遗赠来分配。 案情分析: 1、从法定继承角度,小李作为配偶、小胡作为非婚生子女,均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在无遗嘱时可参与房产继承,但本案有遗嘱,故法定继承暂不适用。 2、遗嘱继承方面,小朱指定小胡继承房产,此遗嘱合法有效,小胡可依遗嘱继承房产。 3、对于受遗赠人小丽,其可依据遗嘱接受小朱赠与的部分房产,依法享有受遗赠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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