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嘱继承的条件有哪些内容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遗嘱继承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以下为你详细阐述:
一、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这意味着遗嘱人要能够清晰、准确地理解自己行为的意义和后果,能够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愿。 例如,精神正常、意识清醒,对自己的财产状况、家庭关系等有清楚的认识。 若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处于精神错乱、神志不清等无法正确表达意愿的状态,那么所立遗嘱是无效的。 二、遗嘱须是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应是遗嘱人完全自愿作出的,不存在受欺诈、胁迫等违背其内心真实想法的情形。 比如,不能是在他人的欺骗下,误以为某财产已不存在而作出不合理的处分;也不能是在他人的威胁逼迫下,违背自己本意去指定继承人。 三、遗嘱内容须合法 一方面,遗嘱处分的财产必须是遗嘱人个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对他人财产进行处分。 例如,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配偶的部分,遗嘱人无权单独处分。 另一方面,遗嘱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如不能将遗产指定给对社会有严重危害行为的人。 四、遗嘱形式须符合规定 常见遗嘱形式有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公证遗嘱等,各有法定要求。 如自书遗嘱需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 五、遗嘱继承人须在法定范围内 遗嘱只能指定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遗产,超出此范围则不符合法律规定。 案情回顾: 小朱生前立下遗嘱,将财产分给小李和小胡。但立遗嘱时小朱精神错乱,且小李称小朱是受其胁迫才指定自己为继承人。遗嘱中部分财产是与配偶小丽的共同财产,遗嘱形式是打印却无签名日期,小胡并非法定继承人。该遗嘱的效力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立遗嘱时精神错乱,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按规定此遗嘱应无效。 2、若小朱是受小李胁迫立遗嘱,非真实意思表示,那么该遗嘱也不符合有效条件。 3、遗嘱处分了与小丽的共同财产部分,属于对他人财产的不当处分,此部分内容无效。 4、打印遗嘱无签名日期,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影响遗嘱效力。 5、指定非法定继承人小胡继承,违反遗嘱继承人须在法定范围内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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