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继承人死亡后多久失效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继承人死亡后相关权利“失效”的问题,需要依据不同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一、继承开始前继承人死亡的情况 当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此时适用代位继承规则。 比如,在一个家庭中,父亲作为被继承人,其儿子本是法定继承人,但不幸先于父亲离世。 这种情况下,儿子应继承的份额就会由其直系晚辈血亲,如儿子的子女来代位继承。 如果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且先于被继承人死亡,那就由该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例如,被继承人的姐姐先去世了,那么姐姐的子女就可以代位继承姐姐原本应得的那份遗产。 在这种情形下,并不存在所谓的权利“失效”问题,继承份额会按照代位继承规则顺利转移。 二、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死亡的情况 当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死亡时,其已经取得的遗产份额可以由其继承人进行转继承。 比如说,老人去世后,其子女作为继承人开始继承遗产,但其中一个子女在继承过程中不幸去世,那么这个子女已经确定能继承的那部分遗产,就会由他的继承人,比如他的配偶、子女等进行转继承。 同样,这里也不存在一个固定的“失效”时间。 总体而言,一般不存在继承人死亡后权利在某一固定时间失效的情况,而是会按照代位继承、转继承等相关法律规定来妥善处理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案情回顾: 小朱是被继承人,其兄小李先于小朱死亡,小朱去世后,小李子女要求代位继承小李应得份额,小胡却认为小李已死权利“失效”不应继承。后小静在继承开始后死亡,其已确定份额,其子女欲转继承,小丽提出权利已“失效”。 案情分析: 1、小李先于小朱死亡,依据代位继承规则,小李的子女有权代位继承小李应得的遗产份额,并非如小胡所说权利“失效”,该份额会按规则顺利转移。 2、小静在继承开始后死亡,其已取得的遗产份额可由其继承人转继承,不存在小丽所说的权利“失效”情况,应按照转继承相关规定处理其遗产份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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