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经公证的遗嘱是否有效律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不经公证的遗嘱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明确规定了多种遗嘱形式,公证遗嘱只是其中之一,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他常见的遗嘱形式及其相关要求: 1.自书遗嘱: 这是遗嘱人自行书写的遗嘱。 遗嘱人需要用自己的笔,完整、清晰地书写遗嘱内容,之后亲自签名,并注明具体的年、月、日。 只要严格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求,即使没有经过公证程序,该遗嘱也是有效的。 比如,一位老人自己亲手写下对财产的分配意愿,签上名字并写好日期,这份遗嘱就是有效的。 2.代书遗嘱: 当遗嘱人因某些原因无法自行书写时,可采用代书遗嘱。 此时,应当有两个以上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其中一人负责代书,写完后注明年、月、日,然后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共同签名。 3.打印遗嘱: 打印遗嘱也需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要在遗嘱的每一页都进行签名,并注明具体的年、月、日,以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录音录像遗嘱: 这种遗嘱形式需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清楚地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准确的年、月、日。 5.口头遗嘱: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比如突发重病、面临生命危险等,可以立口头遗嘱,且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但危急情况消除后,若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此前所立的口头遗嘱则无效。 案情回顾: 小朱生前因身体原因无法自行书写遗嘱,便让小李代书遗嘱,有小胡和小丽两个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代书完成后,代书人小李、见证人小胡和小丽都签了名,但小朱因突发疾病昏迷未签名就离世。小朱子女对该遗嘱效力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代书遗嘱相关规定,代书遗嘱需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见证,本案中小李代书,小胡和小丽见证,满足人数和利害关系要求。 2、但代书遗嘱还要求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共同签名,小朱未签名,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因此该代书遗嘱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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