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果延期交房怎么要求赔偿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房产开发公司未能按预定时间履行交付房屋义务时,无疑对广大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了严重损害。在面临此种困境之时,购房者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发商支付迟延交付违约金。如若当事人间事先已有约定违约金事项,则应严格依照约定予以实施;倘若未作约定或该约定效力无法被认可,则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之规定执行。再者,购房者可根据个人实际需求,自主决定是否解除与开发商所签订的购房合同。若开发商在购房者发出催告后的三个月期限内仍未履行交付房屋义务,购房者便可依法行使单方解除权,从而使原购房合同自始失去法律效力。在此情形之下,开发商不仅需全额退还购房款项给购房者,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第十二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第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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