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长海延期交房公告在哪看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房地产开发商未能如期完成交房事宜,则购房者可依据合约赋予的权利,敦促并要求其尽快履行交房义务,共同商讨明确的交房日期。在经过购房者正式催告之后,若开发商仍然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此期限应为三个月)完成交房工作,购房者便有权依法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与开发商之间的房产交易合同。
针对开发商未能按期交房的情况,必须严格依照购房合同中所规定的内容,对其进行相应的违约金追究。而对于购房合同中并未明确规定违约金金额或损失赔偿额计算方式的情况,则需参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相关主管部门所公布的数据,或者由具备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同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标准进行评估和确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 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 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 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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