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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和开发商纠纷不交房可以吗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若商品交付期限未能达到合同之约定条件,所谓“约定条件”乃为消费者与房地产开发商在缔结购房合同时所协商一致并载入其中,作为有权提出退房要求之标准。在此特殊境况之下,中国法律体系更为着重强调交易行为(此处实则为开创房地产经纪服务关系)之意思自治原则,从而充分尊重交易各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共同意愿。如果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已经明确约定了符合解除条件的具体事宜,并且,消费者能够得以有力证据证明相关条件业已正式启动(譬如房地产开发商因不可抗力事件延误交付使用期愈久),那么,消费者便有权利予以拒绝接受商品实体。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消费者在签订购买合同之前,可以参照行业示范合同条款进行科学而合理地设定期望和约定退房事项,例如,针对营销宣传中的售楼广告或者售楼说明书与实际达成效果之间可能存在的落差问题;又比如,房屋在数年之后也难以办理产权证等影响居住使用体验的问题等等。同样,基础设施的使用情况亦属于关键因素,参照我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版本的第十四条规定,此类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备必须保证能够正常运转才能够被视为合格。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五条??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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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0 2:4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