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设赌场罪需要什么证据定罪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对涉嫌开设赌场犯罪行为进行定性时,所需的有力证据主要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实物证据或称物证,诸如赌具、赌资等现场遗留物品; 其次为书证,包括由账目、支付交易记录以及大量的通信往来等文件资料所组成的能够直接证实犯罪行为的书面证据; 第三种则是证人证言,即了解案件实情的知情人士对于赌场经营状况的详细陈述; 第四个方面是受害人陈述,即那些曾经参与过赌博活动的人员对于赌场环境及运作方式的具体描述; 第五个方面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这也是最为关键的一环,即犯罪行为实施者自身对于犯罪事实的承认与否认; 此外,还有鉴定意见,如对赌资数额的精确评估等; 最后,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以及对赌场现场的详细勘查记录,也都是重要的证据来源。 所有这些证据都应当构成一个完整且紧密相连的证据链条,彼此之间相互印证,从而确保能够充分地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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