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么界定恶意透支罪行行为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透支费用不诚实且具有违法性质的行为的定义和识别,关键在于信用卡持有者是否有明确且持久的意图,将透支所得作为其私人财产,从而超越了信用卡公司所规定的透支限额或期限。
同时,如果透支行为已经在发卡银行发出的或口头或书面提醒两次之后,经过三个月仍然未得到偿还,那么这种行为也可以被视为恶意透支。 例如,明知道自己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来偿还透支费用,却依然进行大规模的透支活动; 或者是无节制地挥霍透支资金,甚至在透支完成后选择逃逸、更改联系方式,以此躲避银行的追讨等等,这些行为都有可能被认定为恶意透支。 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如果恶意透支的金额在五万元人民币以上但不足五十万元人民币,那么这种情况就应该被认定为“数额较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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