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共同犯罪的定义是什么共同犯罪有哪些分类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探讨共同犯罪的概念时,有两个重要的分类需要我们详细解析,那就是一般共犯与特殊共犯。
一般共犯,是指那些未形成特定组织结构的共同犯罪者们,他们大多是临时组合在一起,为实现特定犯罪目的而协同工作。 这种合作关系在犯罪行为成功达成后会自动终止。 相比之下,特殊共犯又被称为有组织的共同犯罪或集团性的共犯,他们通常也被简称为犯罪集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这类犯罪集团通常由三名以上的成员组成,并具备相对稳定的犯罪组织架构。 接下来再看看另一对概念的区分——简单共犯和复杂共犯。 简单共犯亦被称为共同正犯或共同实行犯,是指两名以上的犯罪者们通过共同发起、执行某个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来达成犯罪目的。 在这类共犯关系中,所有参与者都是实际实施犯罪行为的实行犯,并不涉及到诸如组织犯、帮助犯或教唆犯之类的其他角色。 反之,复杂共犯则是指各个共同犯罪者之间存在明确的犯罪分工的情况下所进行的共同犯罪活动。 这意味着,除了实际进行共犯行为的实行犯外,还出现了组织犯、教唆犯或者帮助犯等不同的角色分工。 再进一步展开来看,还有两类共犯值得我们关注,它们分别是任意共犯和必要共犯。 任意共犯,顾名思义,指的是刑事法规中规定的本应可由单一个人独立实施的犯罪行为; 而必要共犯,则是指必须以两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作为其构成要件的犯罪。 换句话说,这类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 例如,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0条中所规定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以及第317条中的聚众劫狱罪等等都属于必要共犯的范畴。 至于任意共犯,它主要包括了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中规制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第317条所规范的组织越狱罪等各类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26条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刑法》第290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刑法》第317条 聚众劫狱罪等,集团性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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