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认定破坏监管秩序罪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行为人均满足以下要素条件,则其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将被依法认定为破坏监管秩序罪:
首先,从客体角度来看,本罪是对我国劳动改造机关的监押管理秩序造成侵害的行为。 其次,从主休角度来见,本罪的加害方通常是特殊宾体,即那些被依法宣告刑事处罚且被迫在劳改机构服刑的罪犯。 然后,从个人情感方面来看,本罪的主观方面主要表现为故意,即实施者必须持有坚决对抗改造的犯罪意图,而间接地持有此种意图或过失均不能构成本罪。 最后,从客观角度来看,本罪在实际情况中表现出以下行为之一以及情节恶劣的情形: (1)对监管人员进行暴力攻击的; (2)组织其他受监管人员破坏监管秩序的活动的; (3)煽动大众引发问题,扰乱了正常监管秩序的; (4)对其他受监管人员进行身体上的殴打、毒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实施上述行为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
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殴打监管人员的; (二)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 (三)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 (四)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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