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帮信罪支付结算的认定证据有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相关规定,对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证据可能包含却不仅限于如下几类:首先是关于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方面的证据,例如有关合同、协议、服务纪录、日志文件等;其次是涉及广告推广环节的证据,诸如广告投放记录、链接、截屏图像、广告文案等;再次是关于支付结算方面的证据,如银行转账记录、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记录、资金流向分析报告等;此外,还需要有犯罪行为的证据,如网络诈骗、盗窃、赌博等犯罪活动的证据,以及这些犯罪活动与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之间的关联性证据;最后,犯罪嫌疑人或单位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也是重要的证据来源。在实际案例处理过程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案情,全面审视以上各类证据,以确定被告的行为是否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若证据确凿无误,且被告明确知晓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并为之提供了技术支持或协助,且情节较为严重者,则被告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事处罚。若是单位犯罪,则该单位将被判处罚金,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个人犯罪的规定予以相应处罚。若被告的行为同时触犯其他犯罪法规,则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量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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