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包括哪些内容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首先是非法排放、倾倒及处置危险废物行为的犯罪。
其次是涉及越境转移固体废弃物行为的犯罪,其中包括: 1、非法将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积以及处理之罪行; 2、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的罪行; 3、有组织或个人以合法用途使用为借口进口无法用于生产原料的固体废物,当这些固体废物对公众安全造成威胁时,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指控。 第三种犯罪类型为非法捕捞水生生物罪。 接下来是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犯罪,具体包括: 1、违反法律规定捕杀受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非法收购、运输、售卖珍贵、频危野生动物的罪行; 2、非法狩猎罪也属于这个范畴之内。 另外,我们还需要关注毁坏耕地的犯罪; 破坏矿产资源的犯罪,特别是未通过官方授权擅自进行探矿开发以及采用非常规手段破坏性开采矿物质的违法行为; 至于非法砍伐珍贵树木的行为也是不容忽视的犯罪类型; 最后还有破坏林木的各类犯罪,包括: 1、非法砍伐林木的行为; 2、过度砍伐林木的行为; 3、未经授权收购、贩卖非法砍伐、过度砍伐的林木,以及未经批准非法砍伐、过度砍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部的森林及其他林木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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