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案件是否可以进行和解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并非所有刑事案件均能于和解中解决纷争。
中国《刑事诉讼法》对此有明确规定: 凡涉及公诉案件之范围内,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均真心诚意地承认错误,且通过向被害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博得被害者谅解,倘若被害者自愿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方可据此实施和解。 具体包括: (1)由民间纠纷引发,根据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之犯罪行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之案件; (2)除了渎职犯罪之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然而,需要提醒各位,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过去五年内曾犯故意犯罪罪行,则不适用于上述所提的和解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在双方面同意和解的情况下,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应当认真聆听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和合法性予以严谨审查,并且组织制定和解协议。 对于已达成和解协议之案件,公安部门可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相关从宽处理的建议; 而人民检察院亦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相应的从宽处罚建议; 至于犯罪情节轻微,无需判处刑罚者,法庭可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最后,人民法院应最终依照法律法规,对被告从轻量刑。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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