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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强奸罪不立案的标准是怎样定的
分类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解答
律师解析:
在涉及到强奸罪的案件当中,倘若不满足立案所需条件,当事人可请求暂缓进行立案工作。
然而,若该案确实属于受案机关的司法管辖范畴内,且经其认定存在犯罪事实并具备追究刑事责任之必要等立案前提,那么此受案机关就必须立即启动立案程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收到的关于报案、控告、举报以及自首的相关资料,都应依据各自的管辖权范圍,迅速开展审查工作。若经过审查认定存在犯罪事实并需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立即进行立案处理;反之,若经审查认为无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轻微,无需追究刑事责任时,则不予立案,同时还需将不立案的具体原因告知控告人。如控告人对此结果持有异议,有权提出复议申请。
此外,当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未予立案侦查,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未予立案侦查,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时,人民检察院应要求公安机关提供不立案的详细理由。若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所述不立案理由无法成立,便应通知公安机关进行立案,公安机关接获通知后也应依法立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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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5 8:17: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