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特殊累犯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特别累犯成立所需具备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四点:
首先,前后两次犯罪皆须是特定类型的犯罪行径; 其次,对于前一次犯罪所受判处的刑罚种类及程度,以及后一次犯罪应遭处罚的刑罚种类及程度,并无任何明确规定上的限制; 再者,后一次犯罪的实施时点可出现在前一次刑罚宣告执行完毕或者被赦免之后的任意时刻,不论前后两罪所间隔的时间段是长是短,均不受到任何时间上的限制;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前后两罪的实施主体,即犯罪行为人,其年龄须达到了十八岁以上的成年标准。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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