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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怎么规定的
分类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解答
律师解析:
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实践中,常见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包括:
在繁华地段故意驾车任意冲撞;
私设电网;
破坏矿井通风设备;
行为人醉酒后驾车,在发生第一次肇事后果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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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8 22:18: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