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外执行有哪些条件和流程要求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监外执行所需满足之要件,主要涵盖以下三个方面:其一为患有严重疾病者,依据医疗条例需要驻院治疗且无法短期内恢复健康;
其次为已育妇人,即孕妇或正处于哺乳期的母亲; 最后则是生活无法自理之人,若将其暂时释放至社会,不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 具体操作流程通常由监狱或看守所提出书面申请,再上报至省级以上监狱管理部门或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通过。 在做出监外执行决定之前,相关机构将会对罪犯的病情诊断、妊娠检查结果以及生活无法自理的情况进行严谨的审查和鉴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监外执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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