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广州醉驾取保候审标准是怎样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以下是申请实施取保候审的几种情形:对于那些有可能被审判处以管制或拘役甚至独立运用附加刑法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或者由于他们可能被判以有期徒刑以上的重刑且在采用取保候审后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性,或者是因为他们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又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并且在采用取保候审后也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性,以及在羁押期限已满、案件尚未处理完毕且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
至于广州地区关于醉驾行为的取保候审标准,则需根据每一个具体案例进行深入分析。若醉驾行为未导致严重后果,且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满足上述任何一种取保候审的条件,如可能被判处的刑罚相对较轻、身患严重疾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等,那么便可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然而,若醉驾行为已经引发了严重后果,可能会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相关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可能会被判处拘役,同时还将面临罚金的处罚。在此情况下,能否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就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其是否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总而言之,广州地区关于醉驾行为的取保候审标准,必须依据每个具体案例及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实际状况来加以确定,看其是否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若符合,即可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反之,可能仍需继续接受羁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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