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定义为信用卡诈骗 |
分类 | 刑事辩护-金融诈骗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所涵盖之范畴是指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并违反了信用卡管理法律制度,通过运用信用卡这一金融工具实施诈骗行为,从中获取巨大财务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值得关注的是,有如下几种典型情况通常会被定性为信用卡诈骗: 首先,行为人在实际使用过程中采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欺诈性的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其次,行为人可能利用已经过期失效的信用卡继续进行诈骗; 再次,行为人也存在冒充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的可能性; 更为恶劣的是,如果行为人怀揣着非法占有之目的,通过透支形式进行恶意消费,且在发卡银行进行两次以上的有效催收之后的三个月内仍然拒不还款,那么这种行为就构成了恶意透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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