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看守所14天不出来就得等37天回来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中国内地的刑事司法过程中,若涉案人员因涉嫌犯罪被暂时羁押于看守所内,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其进行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三十日,在此之后再由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如果经过七日的审查后,仍未能决定是否批准逮捕,那么此时便可称之为“三十七天黄金救援期”的起点。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已经超过十四天尚未得到释放的案件,并不代表必定需要等待至满三十七天才能得出最终结论。 实际上,这将取决于案件本身的复杂性、证据收集的进度以及检察院对案件事实与证据的综合分析和判断。 如果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证据确凿、犯罪事实清晰明确,则有可能批准逮捕; 反之,倘若检察院认为尚不足以证明犯罪事实成立或存在其他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因素,他们将会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涉案人员也因此有机会获得释放或是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 总的来说,三十七天确实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时间节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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