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权采取刑事拘留的机关是哪里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负责实施国家刑事拘留权利的权力机构主要包括各级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机关。
其具体细则为,对于现行犯罪者或具有重大作案嫌疑之人,若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公安机关可依法行使拘留权:正在筹备犯罪行为、正在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立即被察觉到的; 被害人或者现场目击证人明确指出其涉嫌犯罪的; 在其居住地或身边发现了确凿的犯罪证据的; 犯罪行为发生后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者在逃亡中的; 有销毁、伪造证据或者串通口供的可能性的; 无法提供真实姓名、住所信息,身份不明的; 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等重大作案嫌疑的。 而在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若符合上述任一情况,且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拘留措施的,则应由人民检察院做出决定,并由公安机关严格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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