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检察院谁决定实行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大多数情况下,刑事拘留的执行由国家机关公安部门负责作出决定并加以实施。
然而,在涉及到由检察机构自行立案调查的案件时,检察院亦有权依照相关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这项权利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八十二条予以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处理现行违法行为或重大可疑分子时,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应当立即对其进行拘留: 首先,这些人员可能正处于准备犯罪、正在进行犯罪、或在实施完犯罪以后立刻被查获的过程之中; 其次,受害者或现场目击证人指控他们实施了犯罪; 再次,在他们的住所或周围环境中发现了与犯罪相关的证据; 第四,犯罪发生之后,他们试图以自杀、逃跑等方式逃避法律责任; 第五,他们有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的可能性; 第六,他们没有透露自己的真实姓名和地址,身份无法确定; 最后,他们具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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