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一般几日批捕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第九十一条明文规定,若公安机关在拘留了某位人士之后,经其内部评估认定此人有必要采取逮捕措施,应在拘留期结束之前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对该申请进行审查和批准。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之下,如犯罪嫌疑人具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结伙作案等严重情节时,公安机关可将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适当延长,最多可延长至四天。 同样地,如果是涉及到重大嫌疑分子的案件,公安机关也有权将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延长至三十日。 在此期间内,人民检察院必须在收到公安机关递交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最终决定。 因此,在刑事拘留后,批捕的时间通常限定在三日内,但在特殊情况下,最长可延长至三十日; 而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时间则为七日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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