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时间是否包括在判刑时间中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关于拘留期的折抵问题,我们需要明确指出,拘留期将计算在刑期中。
也就是说,当罪犯经由法院判决确定刑期时,若之前已被羁押,则该段羁押期限将折抵相应的刑期。 以有期徒刑为例,其刑期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不过在此之前先行羁押的日期,每一日都可折抵一日的刑期。 另外,暂予监外执行的刑期亦然。 对于管制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日起算; 而在判决执行前先行被羁押的日子,每一日将折抵两日的刑期。 同样的,对于拘役的刑期计算方式也是如此,在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并且每提前羁押一天,就等于提前折抵了一天的刑期。 在此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何种情形,办理探视的手续及要求均有所不同。 如果是刑事案件中的拘留人员,只有他所委托的辩护律师有权提出探视申请,与被拘留人见面并进行沟通交流,家属则无法进行探望。 反之,如若是民事案件中的被拘留人,其家属便有权提出探视请求,但也需带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填写相关表格经过核实后才能顺利进行探视。 此外,探视期间,除了负责看守的警察同意接受的物品之外,任何其他无关物品均禁止送交被拘留者手中。 最后要提醒的是,会见被拘留人务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并按规定时间在拘留所指定的会见区域内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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