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视居住的执行方式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进行监视居住的过程中,应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实际生活居所地进行。
若其无确定的住处,则可于指定的居住场所施行监视居住措施。 而对于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期间,应予以适当的刑期折抵。 被法庭判处管制的犯罪者,其每一天的监视居住均可折抵为相应的一天刑期; 如若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的话,则每两天的监视居住可抵算为同等的刑期一天。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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