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职务侵占罪数额巨大上限是多少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第十一条详细规定,对于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所指出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以及第二百七十一条所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数额巨大”的起点数值,应参照该解释中与受贿罪和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进行五倍的执行。
依据上述解释,贪污或受贿金额达到三百万元及以上者,应当被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因此,职务侵占罪中数额巨大的起点应设定为一百五十万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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