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职务侵占罪的手段有哪些 |
分类 | 刑事辩护-职务侵占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职务侵占犯罪中,普遍存在着以下几种常用手段:
首先,是利用自身职权范围内所享有的种种便利条件,直接侵吞、占有本应属于单位所有的财产; 其次,通过隐秘的手段窃取本单位财物,使其成为个人私产; 再次,采取欺诈的手法,非法占有本单位财产; 最后,还可能涉及到利用职务便利进行的其他各类非法占有单位财产的行为。 其中,“侵吞”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原本属于自己主管、管理或经手的本单位财物,未经合法程序擅自据为己有; 而“窃取”则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秘密的方式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至于“骗取”,则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运用欺骗的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 除此之外,“其他手段”则涵盖了利用职务之便的各种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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