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多人强奸罪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奸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1、五种情节加重或结果加重的情形,其中强奸妇女多人的属情节加重犯,但没有对强奸同一妇女多次的情况作出规定。
2、实践中有的观点认为,强奸同一妇女三次以上的,可以按“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来掌握。如强奸妇女次数很多,或者暴力手段比较明显,或者奸淫幼女多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则可以认定为情节恶劣。情节恶劣是一个认识条款,需要在实践中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做出正确的认定。甲、乙二人事先无共谋,在同一地点先后将被害人强奸的行为是否以轮奸论处甲被告人为讨好乙提出找个小女孩让乙被告人玩玩,找到一幼女后甲离去,甲在乙与该幼女发生关系后回到该处,当着乙的面又与该幼女发生关系。对本案是否以轮奸论处,存在分歧认识。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以轮奸论处。理由是,甲、乙二人在同一地点并在间隔很短的时间内先后将被害人奸淫,从被害人的角度看,确实被二被告人轮奸。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不能以轮奸论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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