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应该去几次检查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执行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者前往接受检查的频率并无固定之标准,这主要是依据案件的特定情况及司法机关所提出的要求来决定的。
通常情况下,司法机关可能会不定时地要求被取保候审者前往相关部门进行报到以及配合相关调查工作等。 然而,只要被取保候审者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积极主动地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那么他们前往接受检查的次数便不会过于频繁,从而避免对其日常生活产生过大的干扰与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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