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哪些场所不能去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已被采取保释措施的涉嫌罪犯以及被告者若无经过执行部门批准,将不得擅离其所居住的县市。
具体而言,他们不得擅自前往可能对司法程序的调查和审判造成不利影响的地点,例如与本案有关的同伙可能出没的场所,或者犯罪事件的发生地等。 同时,他们也不应该前往那些可能对证人的身心健康造成干扰或威胁的地方。 除此之外,由法院、检察院明文禁止前往的特定场所也是不容许涉足的范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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