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什么情况下进去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取保候审阶段,倘若被取保候审人员按照规定行事,例如,在未经执行机关准许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其居住地所在的市或县境;
或者在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等方面发生变更而未能在24小时内向执行机关进行汇报; 又或者在传唤时未能按时到达指定地点; 甚至干扰证人作证、销毁、篡改证据或者串通口供等等行为,都有可能导致他们再次被收押。 除此之外,若在取保候审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不应受到刑事追责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已经届满,那么也应该立即解除对他们的取保候审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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