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是谁给我做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取保候审的决策权,其主要负责机构主要涵盖了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三大机关。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过程中,这三大机构具有同等的权力来决定是否应针对特定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采用取保候审的强制性手段。 例如,公安部在进行刑事案件侦查阶段时,若是遇到了满足取保候审资格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就有权力决定是否给予其取保候审的批准; 而当人民检察院处于审查起诉环节时,若发现所涉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具备取保候审的资格,他们亦可作出相应的决定; 最后,当人民法院进入到审判阶段后,如果发现某位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的资格要求,他们同样拥有决定是否给予取保候审的权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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