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车辆保险赔偿律师败诉怎么处理 |
分类 |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遭遇车祸且确认责任方为全责后,对于保险公司所提供的理赔方案感到不满时,您可以选择以下几种途径进行解决:
首先是向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 其次是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调解请求; 再次,若以上两种方式均未能达成共识,您也可以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涉及损害赔偿的调解过程中,参与者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群: 第一类是道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及代理人; 第二类是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的所有人或管理者; 第三类是负责承保机动车保险的保险公司工作人员; 最后一类则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相关人员。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进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应当公开进行,但当事人申请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九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 (一)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三)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四)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调解申请时已超过前款规定的时间,调解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开始。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调解开始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