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政府拆迁保险赔不赔 |
分类 |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如在协议拆迁过程中未能与相关方达成共识,通常情况下是不允许进行强制拆除的。
具体来说,房屋征收部门需严格遵守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并与被征收方缔结拆迁补偿协议; 然而,若在既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能就此达成一致,则可依据法律程序提出强拆申请。 2、当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无法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或所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身份并不确切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提交申请,请求其根据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该补偿决定必须公正合理,包含了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所规定的关于补偿协议的所有事项。若被征收人对此补偿决定持有异议,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亦可选择提起行政诉讼。若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未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搬迁,那么,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须附有补偿金额及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以及周转用房的位置和面积等详细资料。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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