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按揭二次房屋抵押贷款怎么处理 |
分类 | 金融保险-银行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现行法规和贷款机构的规定,申请办理按揭房屋二次贷款需要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首先,申请者必须是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年满十八周岁至六十五周岁的自然人; 其次,申请者需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来源,能够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再次,申请者的个人信用记录应保持良好状态; 最后,申请者需同意将其个人名下的房产及其权益作为抵押品,以此作为贷款发放的前提条件。 同时,申请者还需确保其融资用途符合法律规定。 在申请办理按揭房屋二次贷款时,申请者需要准备以下基础材料: 首先,需要提供房地产证等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 其次,需要提交申请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以及婚姻状况证明; 再次,需要提供申请人及其配偶的收入证明; 此外,还需要提供借款用途的相关证明文件; 最后,银行可能会要求提供其他相关资料。 在完成上述材料的准备后,申请者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操作: 首先,向贷款机构提供完整的申请材料; 其次,由贷款机构对申请者的房产价值进行评估; 再次,贷款机构会对申请者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办理相关手续;接着,申请者需要赎回原有的抵押贷款,解除抵押关系; 然后,贷款机构会对新的抵押物进行登记; 最后,申请者需要重新开始还款。
法律依据:
《房屋登记办法》第五十六条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他项权证书; (四)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 (五)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房屋登记机构不得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应当在办理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之后,依据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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