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广东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
分类 | 劳动纠纷-工资福利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照现行的法律条款,有关劳动争议的索赔请求,其法定诉讼时限通常为一年。
换言之,如果涉及到未签署劳动合同带来的双倍工资问题,那么诉讼时限同样也是一年。 需要注意的是,这仅仅是从总体上来说的,实际上,由于各种具体情况的差异,导致时效的起算时间也可能有所不同。 但是,从根本上来说,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中的其中一倍,应该作为正常的劳动报酬来处理; 而另一倍方面,并非在于劳动者所完成的工作本身,而是强调了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规行为,因此在法律性质上,这一部分双倍工资算是对用人单位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只不过计算的基础仍然是工资标准。 简而言之,只要劳动关系还没有结束,劳动者就有权随时提出相应索赔请求; 一旦劳动关系解除,那么提起诉讼的时限就从劳动关系结束的那一天起开始计算,并且必须在一年内执行。 其实,仲裁时效的长短主要取决于当事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损害和侵犯,这个时间段应从当事人知晓或应当知晓其自身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 至于关于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性质,应当将其分为两个部分进行考量。 其中的一倍工资,本质上是劳动者本人通过劳动付出所得的劳动报酬,因此这部分内容的仲裁时效实际上可以参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相关规定; 然而,对于另外那一倍工资的差额部分(也就是双倍工资中的另一倍工资),其并不是劳动者提供劳动后获得的货币回报,而是法律规定用来针对用人单位未能按约履行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义务的一种强制性惩戒措施,这类内容并不属于正式的劳动报酬范畴,因此不能够适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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