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过错方财产分割少分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一、离婚过错方财产分割少分吗? 夫妻离婚时过错方一般会少分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要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有哪些? 1、男女平等原则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5、给予补偿原则 6、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有哪些?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当然在离婚案例当中,所谓的过错方也必须是有法定过错性行为才行,像是所谓的对家庭不负责任,如果没有具体的证据,也不能无缘无故的让对方少分共同财产。另外就是双方当事人如果有隐瞒或转移共同财产的行为,也会少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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