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止审理的情形有哪些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诉讼 |
解答 |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止审理的情形有哪些? 1、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2、起诉后被告人逃脱,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3、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4、在审理期间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应该怎么写?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 1、首部应当写明: (1)文书名称,即“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2、正文应当写明: (1)诉讼请求; (2)事实与理由; (3)证明损失的证据等。 诉讼请求,应当写明请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赔偿的项目和具体数额。事实,应当写明因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情况。理由,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写明为什么应当电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承担民事责任。证明损失的证据,应当一一列明名称、种类及来源。 3、尾部应当写明: (1)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 (2)附带民事起诉状的份数; (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签名或者盖章; (4)具状时间。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活动中,法院肯定是先审理刑事案件,然后才要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部分,如果是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在诉讼活动进行中逃跑的可能性是很小的,另外就是嫌疑人如果是精神病人的话,也就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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