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侦查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一、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侦查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立案标准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使其亲友非法获利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3、致使有关单位破产,停产、停业6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4、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三)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如何进行认定的? 本罪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在客观方面都利用了职务便利,主观方面都出于故意,但这两个罪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犯罪,它们的区别表现在: (一)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和经理。 (二)客观方面不同。本罪在客观方面,所实施的行为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经营,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或者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而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特别重大损失。 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在此,两罪虽同为结果犯,但犯罪结果有所不同,本罪的犯罪结果为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行为人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 综上所述,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要严律律己,不要为了一己私利损害国家的财产利益。一旦涉罪,最好积极求助于站的专业律师,寻求最优的解决方法,维护自身的辩护权,最大限度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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