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的程序怎么规定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诉讼 |
解答 |
一、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的程序怎么规定的 申请回避的程序: 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 2、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分别决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 3、驳回的回避申请的,可以申请复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二、刑事诉讼法回避制度的程序 1、回避的种类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令回避。 2、申请主体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3、申请期间诉讼的任何阶段。 4、申请方式书面或者口头,不论是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自行回避,还是当事人申请办案人员回避。 5、告知程序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并告知其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书记员等人员名单。 6、决定主体院长: 审判人员、法院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检察长: 检察人员、检察院书记员、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鉴定人、翻译人员。 侦查机关负责人: 侦查人员及由其指派或聘请的翻译人员、鉴定人。 机关决定: 审委会决定院长、检委会决定检察长或者侦查机关负责人。 7、申请回避后的处理和救济程序非法定情形的,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复议。 提出回避申请--(审查期间)--作出回避与否的决定--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复议决定。 申请复议一次的主体: 被驳回的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到通知时)。 审查期间原则上程序停止,但侦查程序除外。 复议期间,诉讼活动不停止。 回避需要当事人提出申请之后,根据具体的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回避的申请,申请回避后的处理和救济程序非法定情形的,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复议,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并告知其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书记员等人员名单。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您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此外,我们还整理了一些其他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