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聚众斗殴的积极参与者是如何定义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一、聚众斗殴的积极参与者是如何定义的 以下几种具体且客观的行为特征可被视为对群体性暴力事件的主动参与: 首先是主动参与群体打斗行动,这既包括在已知对方可能会面临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依然坚定地参与其中,也含有主动为集结众多人士进行争斗提供武器装备、交通工具以及相关的犯罪活动所需之财物资助等行为; 其次是即便身为组织领导阶层尚未发起邀请,仍能主动提出要求参加这项行动甚至在接到类似请求后,不但没有异议反而乐于接受并积极为这场暴行出谋划策的参与者。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聚众斗殴的受害方什么罪 首先,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指南中的明确指示,即如果不幸的受害人参与了以群体对抗形式出现的相互殴打事件,在其行为触犯刑法并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将不可避免地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我们要强调关于聚众斗殴罪的量刑原则:对于那些主导斗争局面以及其他积极参与其中的参与者,法院有权判处三年以下监禁、拘役或管制措施。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涉及参与群体性暴力事件的行为特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积极地参与到斗殴之中,甚至在明知可能会产生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仍然选择参与其中;其次是为参与者提供诸如武器、交通工具或者资金等物质上的支援;此外,如果没有受到邀请就主动提出要加入,或者在收到邀请之后表现出积极的策划和参与态度,也可以被视作是对群体性暴力事件的主动参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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