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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未出资的股东转让后是否还承担责任
分类 公司经营-股权
解答

一、未出资的股东转让后是否还承担责任

由于股东未能履行充分的出资义务,将有可能导致公司的资本水平无法达到应有标准,从而对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的权益造成损害,进一步也会影响到公司债权人的相关利益。鉴于此种情况,若在股东未能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之际进行了股权转让行为,那么原有的股权转让并不能消除该转让股东所应当承担的出资责任。即便已经完成了股权转让,转让股东仍然需要继续承担起补充公司资本的重任,以期尽快恢复公司资本的充足状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未出资的股权转让问题如何处理

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可依法通过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途径对其持有的股权进行处置。

然而,若股东未能全额出资,则他们有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向公司补充足额出资款。

此外,即使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在转让股权之后也不能以此为由逃避其所应承担的出资不足之责。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鉴于股东未能充分履行出资义务,这将有可能对公司的资本状况构成负面影响,进而损害到股东以及债权人的整体权益。在实施股权转让的过程中,倘若股东尚未完全履行其应尽的出资义务,那么转让行为并无法豁免其所负有的出资责任。即便股权转让已经顺利完成,该股东仍然需要承担起补充公司资本的重任,以便尽快恢复资本充足的良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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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1 17:3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