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出让金未缴纳可否收回 |
分类 | 征地拆迁-土地承包 |
解答 |
一、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出让金未缴纳可否收回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若未履行土地出让金之义务,则政府有权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当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所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之际,土地使用者如需继续使用该宗土地,应当最晚在届满前一年提出续期申请;但是,如果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而需收回该宗土地,那么相关部门应当予以批准。经过批准并获得续期许可后,土地使用者应按照规定重新签署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要求支付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然而,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时,土地使用者未能提出续期申请或虽然提出了申请却未能得到批准,那么该宗土地的使用权将被国家无偿收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意思是什么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是指国家作为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人,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将土地的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向土地使用权者进行转移,同时土地使用权者需要向国家缴纳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一种经济活动。 在此过程中,我们可以理解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实质上是以有偿的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利的过程。 通常情况下,涉及到的参与者包括出让方以及受让方这两部分。 其中,由于国家对国有土地享有所有权,因此出让方一方唯有国家才能承担这份责任。 《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八条 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出让金未缴纳可否收回”,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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