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上如何规定手机通话录音证据的呢 |
分类 | 诉讼仲裁-证据调查 |
解答 |
一、法律上如何规定手机通话录音证据的呢 电话录音在法律上可作为证据。 只要该录音能够证明争议事件的真实情况,就属于具有完全法律效力的证据。 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民事诉讼法》第63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法律上如何鉴定诽谤罪 对于诽谤罪的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四条: 首先,诽谤罪的侵犯对象是他人具有特殊意义的人格尊严及名誉权益; 其次,在客观方面,该罪行表现为作出捏造、传播不实消息等行为,这些行为足以对他人的人格价值以及名誉造成贬损,且情节较为严重; 再次,诽谤罪的实施者通常为一般的个人主体而非集体,也就是说,除个别情况外,单位并不能成为该罪行的犯罪主体; 最后,从主观层面来看,诽谤罪的成立需要行为人出于故意为之的心态。所谓诽谤罪,即是指故意捏造、散布虚假信息,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尊严、破坏他人名誉形象,且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电话录音被赋予了作为证据的资格。如果该录音能切实地证明争议事件的客观真相,那么它将被视为具备完全法律效力的证据。然而,如若存在其他证据互相印证且获取方式合法无误的视听资料,即使原被告对此提出异议,但倘若无法提供足够有力的反证,那么人民法院将首先进行审查并予以确认其证明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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