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员工辞职需要提前多少天通知 |
分类 | 劳动纠纷-劳动关系 |
解答 |
一、员工辞职需要提前多少天通知 根据现行法律条文规定,劳动者在决定离职前需提前三十天向用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同理,处于试用期阶段的员工则需要在辞去职务前提前三天递交书面报告。 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假如用工方采用暴力行为、威胁言论或是实施非法拘禁等方式强迫员工继续劳作,抑或是滥用职权指派危险任务对员工的生命安全构成潜在危害时,员工有权随时中断合约,无需遵循预先的告知义务。 此外,若满足以下任意一项特定情形,依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所制定的标准和程序,劳动者均可解除与各用工单位签署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以完成特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 (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向用工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提前三日向用工单位递交书面申请的; (四)用工单位未能依照合同约定提供充分的劳动保护或良好的工作环境的; (五)用工单位未按期足额支付劳动者薪资待遇的; (六)用工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 (七)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存在违法违规问题,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 (八)用工单位采用欺诈手段、胁迫言论或者趁人之危,致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工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擅自免除自身的法定责任、剥夺劳动者的应有权利的; (十)用工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的; (十一)用工单位通过暴力手段、威胁言论或者非法拘禁等方式强迫劳动者继续工作的; (十二)用工单位滥用职权进行危险任务安排,对员工生命安全构成重大潜在威胁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定义劳动者享有解除劳动合同权力的其他特殊情形。 综上,为了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应当提前三十日向用工单位发出书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 而对于处在试用期阶段的员工而言,只需提前三日向用工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即可辞去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员工辞职需要提前几天 根据现行法律条文规定,劳动者在决定离职前需提前三十天向用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同理,处于试用期阶段的员工则需要在辞去职务前提前三天递交书面报告。 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假如用工方采用暴力行为、威胁言论或是实施非法拘禁等方式强迫员工继续劳作,抑或是滥用职权指派危险任务对员工的生命安全构成潜在危害时,员工有权随时中断合约,无需遵循预先的告知义务。 此外,若满足以下任意一项特定情形,依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所制定的标准和程序,劳动者均可解除与各用工单位签署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以完成特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 (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向用工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提前三日向用工单位递交书面申请的; (四)用工单位未能依照合同约定提供充分的劳动保护或良好的工作环境的; (五)用工单位未按期足额支付劳动者薪资待遇的; (六)用工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 (七)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存在违法违规问题,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 (八)用工单位采用欺诈手段、胁迫言论或者趁人之危,致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工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擅自免除自身的法定责任、剥夺劳动者的应有权利的; (十)用工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的; (十一)用工单位通过暴力手段、威胁言论或者非法拘禁等方式强迫劳动者继续工作的; (十二)用工单位滥用职权进行危险任务安排,对员工生命安全构成重大潜在威胁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定义劳动者享有解除劳动合同权力的其他特殊情形。 综上,为了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应当提前三十日向用工单位发出书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 而对于处在试用期阶段的员工而言,只需提前三日向用工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即可辞去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现行法律条文规定,劳动者在决定离职前需提前三十天向用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同理,处于试用期阶段的员工则需要在辞去职务前提前三天递交书面报告。 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假如用工方采用暴力行为、威胁言论或是实施非法拘禁等方式强迫员工继续劳作,抑或是滥用职权指派危险任务对员工的生命安全构成潜在危害时,员工有权随时中断合约,无需遵循预先的告知义务。 此外,若满足以下任意一项特定情形,依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所制定的标准和程序,劳动者均可解除与各用工单位签署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以完成特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 (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向用工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提前三日向用工单位递交书面申请的; (四)用工单位未能依照合同约定提供充分的劳动保护或良好的工作环境的; (五)用工单位未按期足额支付劳动者薪资待遇的; (六)用工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 (七)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存在违法违规问题,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 (八)用工单位采用欺诈手段、胁迫言论或者趁人之危,致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工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擅自免除自身的法定责任、剥夺劳动者的应有权利的; (十)用工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的; (十一)用工单位通过暴力手段、威胁言论或者非法拘禁等方式强迫劳动者继续工作的; (十二)用工单位滥用职权进行危险任务安排,对员工生命安全构成重大潜在威胁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定义劳动者享有解除劳动合同权力的其他特殊情形。 综上,为了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应当提前三十日向用工单位发出书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 而对于处在试用期阶段的员工而言,只需提前三日向用工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即可辞去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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